《三〇一室无一人》卷三 窃米者丢,窃案者活_第四辩:实锤定罪变节说(3)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四辩:实锤定罪变节说(3) (第2/7页)

坤又给扭了出来。

    看来法官老师也不怎麽喜欢周坤这麽多SaO话。

    没过一会儿,贺小兰关於被告人罪行的内容也陈述完了,具T的论证是审判後半截的部分,姑且不论。

    「——也就是说,犯罪嫌疑人洛时雨,蓄谋已久,伺机掉包受害人便当,使用礼Pa0机关蓄意伤害受害者,伤及面部,且险些危急重要部位,造成伤残,是非常恶劣的故意伤害行为。团委会请求处罚主犯洛时雨,通报批评,记过一次,处严重警告处分。」

    「……」

    贺小兰的陈述不平不仄,不像刘诗芸那样充满感情,但却有一种b她强得多的不容置喙的感觉,给人感觉威压十足,连否定的勇气都没有。

    话虽如此,她选择陈述的总内容却让我感觉有些不妙。

    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偷外卖和偷快递在经济总值上太小不起眼,不足以影响定罪的缘故,贺小兰居然直接把它们省去了,可是话是这麽说……的确,就算是我也不觉得b起伤害周坤,偷外卖这件事能在罪行上加几克砝码,可是如果不把这一连串因素串起来,在作案的「主观要件」方面,连环作案和单次行动,差异可是很大的啊?

    主观要件是一类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定义,我在上次出席陪审席之前,为了防止自己闹笑话,还特地在这方面补习过:它指的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,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恶X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,包括犯罪的故意、过失,犯罪的动机、目的。如果简单来说,落实到这次案件,一言以蔽之的话,那就是现在洛时雨有充分的斡旋余地,去说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